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5-19 為了保障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正常開具普通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要求,現將電信業“營改增”后普通發票使用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稅機關監制普通發票的領用時間
2014年5月29日起,電信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向國稅機關申請領取國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自2014年6月1日起開始使用,不得提前開具。
試點納稅人按照《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發票管理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公布的票種、票樣,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使用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規格為190*101.6的三聯發票、規格為210*139.7的三聯發票、規格為57*177的一聯或兩聯發票,規格為76*177的一聯或兩聯發票),按照公告要求開具發票。
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納稅人,2014年5月19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聯系辦理企業冠名發票事宜。
二.地稅機關監制普通發票的使用期限
2014年6月1日,地稅機關不再向“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供應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
試點納稅人2014年6月1日前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2014年6月30日前,地稅機關應將納稅人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發票結存數量信息共享給國稅機關,相關納稅人應向國稅機關報告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發票結存數量信息。過渡期結束后,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三、發票代開
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