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因業務需要向另一關聯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支付的利息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我國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照上述其他企業2:1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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