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稅種的減免稅,總局附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中所列的只是部分內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批條件,其余內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批條件仍按原有文件規定執行。
二、減免稅優惠規定是對項目進行減免,如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雖經分別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減免稅審批權限按原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執行。減免稅金額超過審批權限,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上報有權審批機關審批。
四、減免稅中對享受免征優惠且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采取一次審批,每年核實其減免稅條件;享受減征優惠的,采取按年審批。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五、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為按季預繳、按年申報,備案類內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經主管稅務機關(指稅務所、稅務分局、稅務局)備案同意后,方可享受減免稅優惠,同時對備案前已征稅款在年終匯算清繳后辦理退庫或抵扣手續。
六、新辦內資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營業(銷售)收入之日,其中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生產經營不足6個月的,可選擇就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
2005年10月1日(含)之后取得營業執照的新辦企業,按新辦法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2005年10月1日之前的新辦企業按原規定執行。
七、減免稅的表證單書按照綜合征管系統的相關文書執行,對系統尚未提供的《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補正資料告知書》文書,各市地可參考省局提供的格式,自行印制。
1.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減免稅備案,應給納稅人開具《文書受理回執單》,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使用《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式樣見附件1)告知納稅人執行。
2.納稅人提供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使用《補正資料告知書》(式樣見附件2),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納稅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3.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應當給納稅人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的《文書受理回執單》;不予受理的,應當給納稅人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的《不予受理決定書》。
八、各級國稅機關要及時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辦法順利實施。
九、各市地局于每年6月15日之前匯總全市減免稅情況,并向省局上報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和總結報告。由總局、省局審批的減免稅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市級稅務機關報告。
減免稅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減免稅基本情況和分析;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減免稅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件1 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
浙國稅 減備告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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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于 年 月 日申報的 減免稅備案資料收悉,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完成登記備案,你(單位)可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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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2 補正資料告知書
浙國稅 補告字〔 〕第( )號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申請,經審查,需要補充(更正)下列材料:
序號材料名稱數量備注
1
2
3
4
5
6
7
8
請你(單位)補正后再向我單位提出申請。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