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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固定資產損失是否需要審批?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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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一家外資企業,2003年12月份購入一臺汽車,預計殘值率5%,分5年折舊。2010年處置該汽車,收到處置款1000元,發生損失5000元,請問該損失是否需要經稅務局審批? 答:企業2003年購入的汽車。根據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汽車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為五年。 首先,企業原確定的汽車折舊年限五年,符合稅法的規定。 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規定,汽車的最低折舊年限為四年。 執行新法后,企業仍將汽車按五年計提折舊符合稅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2003年12月份購入汽車,2010年處置,該汽車已超過使用年限。因此,該汽車處置損失為固定資產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屬于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 但是,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第十條的規定,企業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固定資產清理的損失,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稅前扣除 ... 拆除部分房屋造成的損失是否需要報批? 資產損失:分清自行扣除和審批扣除 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究竟如何處理? 資產損失扣除審批改申報利好與風險共存 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可否歸屬到以前所屬年度審批 讓“損失”萬無一失--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法規解讀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新辦法亮點解讀 質量陪款可否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據支持? 企業資產損失如何報備 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事項匯總 部分稅務行政審批(核)事項辦理流程優化情況一覽表 存貨損失的確認審批需要報送哪些材料?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務提示 北京國稅資產損失政策問題講解 廣西地稅出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 福建省國稅局明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 遼國稅發[2010]64號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 蕪地稅[2010]34號蕪湖市地方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工作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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