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4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稅總辦發[2014]146號),文件要求各地稅務機關針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開展排查活動,并于2014年9月將排查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據了解,2015年初,各地稅務機關將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排查結果的審核意見啟動特別納稅調整選案程序,針對存在以下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情形的企業逐步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相關企業將會面臨嚴峻的反避稅調查調整風險。這對企業而言無疑具有巨大的稅務合規風險。本文中,華稅律師介紹了幾種極易被中國稅務當局重點關注和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情形,并提出了一些改善交易和定價政策的建議,以期幫助中國企業預防和避免相關稅務風險。
一、反避稅調查的重點對象 (一)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常規重點對象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日常監管工作中,對具有以下情形的企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避稅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 1.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二)新一輪反避稅排查工作的重點對象 根據《關于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相關規定,在新一輪反避稅排查工作中,稅務機關對存在避稅嫌疑的以下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予以重點關注: 1.向避稅地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2.向不承擔功能或只承擔簡單功能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3.境內企業對特許權價值有特殊貢獻或者特許權本身已貶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額特許權使用費。
二、容易被稅務機關立案調查的交易形式 1.重復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中國企業從境外關聯方購入核心固定資產的同時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由于中國企業與境外關聯方只簽署有固定資產購銷合同,與購入固定資產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已經含在購銷合同之中,卻又另行支付了該筆特許權使用費,從而構成重復支付。
2.對已過技術保密期的技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境外關聯方授權中國企業使用的某一專利技術已過保密期,或者授予的專有技術已為同行業企業普遍應用和掌握,不再具有專有技術價值的,中國企業仍然繼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高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交易欠缺合理的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3.生產企業就向關聯銷售公司銷售產品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中國企業在跨國集團企業內部作為主要承擔生產功能的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給集團總部指定的其他關聯公司,沒有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方,因此,相關技術或商標在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都不會帶來實際收益,而中國企業仍需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特許權使用費的交易難以證實其經濟實質。
4.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與雙方在集團內部承擔的功能和風險不配比 境外關聯方通過授權境內子公司相關技術的使用權而獲取高額特許權使用費的同時,自身卻不承擔任何研發費用和風險,或者自身的凈資產水平與高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明顯不成比例,或者境外關聯方無法最終控制研發成果的利益歸屬。 被排查企業存在以上情形的,應當特別關注和重視如何應對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的稅務風險,盡量避免被立案調查。
三、中國企業如何有效化解特許權使用費的特別納稅調整風險 中國企業與其境外關聯方存在技術、商標、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或者授權交易并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特別重視防范反避稅調查的風險,華稅律師建議企業應當重新審視自身的定價政策,確保相關交易符合經濟實質和合理的商業目的,相關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一)確保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具有經濟實質和合理的商業目的 中國企業應當充分準備相關證明資料,證明與境外關聯方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關聯交易具備經濟實質,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具體而言,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準備: 1.特許權交易涉及的技術、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 中國企業應當證明其獲取的專有技術、專利或者商標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是在行業中的一種獨一無二的無形資產,是仍處在長久保密期間、未被公開的專有技術,是在中國同行業的企業中間屬于從未被掌握和應用的技術,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
2.特許權交易能夠為中國企業帶來實際利益 中國企業應當證明獲取的專有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能夠極大程度上提高自身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的能力和效率,能夠給中國企業帶來豐厚的實際經濟利益,確保自身在中國相關行業具備核心的、持久的競爭優勢。如果沒有獲得相關特許權,將無法獲得以往各年度的高額營業收入和利潤。
3.特許權交易與交易各方在企業集團內部承擔的功能和風險相一致 作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其支付行為應當與其在企業集團內部承擔的功能和風險相一致。中國企業對外支付大額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不主要承擔相關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和研發風險,僅承擔諸如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等領域的功能和風險。 作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的境外關聯方,其收益水平應當與其在企業集團內部承擔的功能和風險相一致。境外關聯方取得大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應當主要承擔相關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和研發風險,配備相關技術研發人員和資產設備,并應當有權最終決定相關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歸屬。
(二)確保特許權使用費的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發生特許權使用費交易的關聯企業應當依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可比性分析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選取合理的定價方法,以確保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除中國稅法規定的轉讓定價的五類方法外,華稅律師建議企業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隨著其利潤狀況浮動,并且將其體現在簽訂的合同之中;同時,在交易實質和計算依據不變的情況下應盡量保持特許權使用費定價的前后一致性,而不是隨機地確定支付金額。 對于在國內同時擁有多個子公司的跨國公司,建議企業在制定集團的特許權使用費定價政策時注意保持各公司之間的一致性,以有效應對中國稅務機關進行針對集團的反避稅調查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
建議企業在制定特許權使用費合同時,應同時準備說明定價和理性的資料,如技術的使用情況、技術的構成情況、技術的占有情況、技術預期效益的具體測算、技術開發費用、技術的可替代性以及相關各方的功能與風險等資料。在制定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后,還應當定期根據交易的變化情況對合同內容進行復核和及時調整。
小結 在2014年全國反避稅排查工作基礎之上,各地稅務機關正在針對中國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的交易行為實施全面的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而關聯企業之間的特許權使用費交易的稅務合規難度非常大,應當引起相關企業的格外重視。建議企業重新審視集團內部特許權使用費的交易架構和定價政策,事先充分準備相關證明資料,充實交易的經濟實質,適當調整定價政策,確保特許權使用費交易具備合理的商業目的,其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從而有效預防和化解可能面臨的特別納稅調整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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