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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在建項目整體轉讓的稅收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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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企業A,欲轉讓該公司在建的寫字樓項目,已累計發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萬元,經與另一房地產公司B協商,A企業以6000萬元轉讓該項目。那么,A企業應如何進行納稅審報根據房地產企業納稅經常發生的情況,A、B企業均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方案。 出售方選擇方案1 直接轉讓該項目,需要繳納的各種稅收為: 營業稅金及附加:6000×5.5%=330萬元 土地增值稅:A企業取得轉讓收入6000萬元 減:已發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萬元 減:加計扣除3500×20%=700萬元 減:營業稅金及附加330萬元 增值額:1470萬元 增值率:1470÷3500=42% 土地增值稅:1470×30%=441萬元 企業所得稅:(6000-3500-330-441)×33%=570.57萬元 出售方選擇方案2 轉讓該公司的全部股權,使股權差價與項目差價大致相等。 在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只有在公司控制權的轉讓而不直接涉及在建工程的轉讓,因此沒有涉及該項目的稅收。但由于轉讓股權產生了股權轉讓收益,根據國家的規定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屬于個人,則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6000-3500)×20%=500萬元 股權轉讓差價應當按20%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合計 方案1 330萬元 441萬元 570.57萬元 1341.57萬元 方案2 0 0 500萬元 500萬元 比較方案1和方案2,從A企業最終納稅款可以看出,對于A企業,選擇方案2,才能達到最佳節稅目的。 假設寫字樓項目最終建成后,可以實現全部銷售收入9000萬元,同時B企業接手該在建工程后,為完成寫字樓項目又發生成本1000萬元。那么,對于B企業來講,選擇方案1和方案2,納稅結果有何區別? 收購方選擇方案1 直接收購該在建項目,所要繳納的各項稅收為: 營業稅:9000×5.5%=495萬元 增值額:9000-7000-1400-495=105萬元 增值率:105÷7000=1.5% 土地增值稅:105×30%=31.5萬元 企業所得稅:(9000-7000-495-31.5)×33%=486.26萬元 收購方選擇方案2 B企業按照A公司的意愿,收購A公司股權,收購的前提是保證A公司的利益不變。即使股權差價與項目轉讓差價相等,B企業收購股權需繳納的各稅稅收為: 營業稅:9000×5.5%=495萬元 土地增值稅:由于B企業以收購股權的形式進行交易,與土地開發和收購等成本沒有直接聯系。因此,B企業發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是A公司原來成本,3500萬元與B企業原來發生的1000萬元之和4500萬元。 土地增值稅:(9000-4500-4500×20%)×40%-(4500+4500×20%)×5%=1170萬元 企業所得稅;(9000-4500-495-1170)×33%=935.55萬元 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合計 方案1 495萬元 31.5萬元 486.26萬元 1012.76萬元 方案2 495萬元 1170萬元 935.55萬元 2600.5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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