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發[1994]032號 1994-09-01 第一條為了統一、規范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工作,切實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方便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督促納稅人健全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開專用發票的對象,只限于當地稅務機關所管轄的,并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和臨時性經營戶。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可以代開專用發票。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一)銷售免稅貨物;
(二)每次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在200元以下的,以及每次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在100元以下的;
(三)要求填開的經營項目和數額等內容與納稅人實際不相符合的。
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從審核批準之日起2年內必須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健全帳務核算,正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以達到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否則,取消代開專用發票的資格。
對弄虛作假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一經發現,應立即取消其代開專用發票的資格。
第三條代開專用發票的申請和審批
(一)凡向稅務所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見附件一),并執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臨時經營戶執身份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縣(市、分局)級稅務機關審查批準。
(二)縣(市、分局)級稅務機關應對申請人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凡批準為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審批表》上加蓋'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印章(印章式樣見附件二)。經批準后的《審批表》,一份存審批的稅務機關、一份存納稅人經營地或居住地稅務所,一份存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四條縣(市、分局)級稅務機關和稅務所應設置代開專用發票的窗口(一個所只能設一個窗口),配備熟悉稅收政策、業務、工作責任心強的干部負責代開專用發票。除指定的窗口代開專用發票人員外,其他稅務人員一律不得持有、填開專用發票,或代納稅人購買專用發票。窗口開票人員,應以縣(市、分局)稅務局為單位進行統一培訓上崗,遇有人員黃斗換或臨時接替,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窗口,必須實行票款分離,建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登記臺帳'(以下簡稱《臺帳》,臺帳式樣見附件三)。代開專用發票操作規程如下:
(一)必須以蓋有'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印章的《審批表》為依據,方可為小規模納稅人開設代開專用發票臺帳的戶頭。
(二)經審批認定的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每次需要開具專用發票前,須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四),并持購貨方的證明和稅務登記證的副本(或復印件)交稅務所開票窗口審核驗證和開票。開票人員經審核驗證,向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征收應納稅額及開具完稅證后,再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在開具的專用發票備注欄中,須注明完稅證號碼;在完稅證的備注欄中,須注明專用發票的號碼。
(三)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開票人,須在專用發票右下角'開票單位'的后面簽名和加蓋稅務所的票證專用章,并將開出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記帳聯和《申請表》的第二聯交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專用發票存根聯和《申請表》的第一聯留稅務所存檔。
(四)稅務所窗口開票人員如發現納稅人要求代開的貨物超出其經營范圍,或代開的銷售額與納稅人實際情況不符等疑點時,應及時與管理該企業的專管員聯系并向所長報告,通過核實批準后,方可代開專用發票。
(五)稅務所對代開的專用發票應及時分戶登記臺帳,并在月終后5日內對登記的臺帳分戶進行結算。按月編制代開專用發票的清冊和報表(見附件五)。報表須每月報縣(市、分局)級稅務機關匯總??h(市、分局)級稅務機關將稅務所上報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須認真進行檢查、造冊,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或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五條稅務所在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應按代開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開具完稅證,征收的增值稅稅款,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
第六條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納稅期內仍應按銷售收入全額(如系采用核定銷售額納稅方法的納稅人,為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納稅人當月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準予從全部銷售額中抵減;如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超過納稅人當期核定的銷售額,不予退還已入庫的稅額。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以外的地方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的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不得從當期銷售額和應納稅額中抵減。
第七條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如發現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有誤,應將原票各聯如數退回,開票員應將退回的各聯加蓋'作廢'戳記并裝訂在原存根聯上,再重新填開專用發票。
第八條《審批表》《申請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臺帳》《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月報表》以及'科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的印章,由縣(市、分局)級稅務機關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樣式印制。
第九條本辦法從1994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規定辦理。
相關政策——發票開具時間與經營業務實際發生是否必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