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省政府成立河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研究、匯總、部署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安置、督辦、檢查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定期向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工作。
各設區市要成立相應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相關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措施。
第六條省軍區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要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地方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省軍區負責駐冀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的統計匯總工作,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符合隨軍條件的隨軍家屬基本情況匯總后,報送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安置任務,需要列省直單位安置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擬訂下達安置計劃;到市、縣(市、區)安置的,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擬訂下達安置計劃。
駐冀部隊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及時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第七條隨軍前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含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對等原則,由接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協調調動安置,要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八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政府要結合隨軍家屬原身份、本人需求及安置工作實際優先安置。
第九條隨軍前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身份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安置到相對應的企業。
第十條被安置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隨軍家屬,憑安置通知辦理人員調動及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中央在冀企業,省屬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要將年度招錄總人數5%職位定向擇優招錄聘用隨軍家屬。在每年年底前將本單位預留職位報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場招聘會,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要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當地就業政策扶持范圍。通過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扶持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第十三條新開辦的企業,招用隨軍家屬達到60%以上的,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用人單位吸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隨軍家屬,可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招用隨軍家屬達到規定比例的,可按規定向當地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貸款。
對聘用隨軍家屬較多的企業,當地政府可視情給予適當的政策性照顧。
第十四條隨軍家屬自主創業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憑部隊師(旅)以上政治部門證明,工商、稅務部門優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工商部門自首次登記之日起,比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8]47號)規定,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務部門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創業初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向當地擔保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隨軍家屬,申報靈活就業的,可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隨軍家屬,立足就近、便利的原則安排公益性崗位。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隨軍家屬,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六條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要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視情給予幫助和支持。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技能和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隨軍家屬經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隨軍家屬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崗位競爭能力,轉變擇業觀念,自覺服從安置。隨軍家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安置:
(一)在安置就業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在規定時限內不報到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軍隊干部已轉業、退休、調離及自謀職業的;
(五)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
第十九條中央在冀企業,省屬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以及其他應當接收隨軍家屬的部門或單位,要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隨軍家屬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責成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接收或不能按期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不得參與政府及部門組織的各類評選表彰。
第二十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與省軍區政治部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