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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不變 改制后的事業單位土地房屋免征契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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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事業單位改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了《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22號,下稱通知),將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作出明確。 通知指出,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通知執行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財稅[2001]161號 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 財稅[2003]184號 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 財稅[2004]126號 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國稅函[2006]844號 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 吉地稅發[2007]9號關于當前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渝財農稅〔2007〕34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對農民購買商品住房實行契稅優惠 國稅函[2007]606號 關于承受裝修房屋契稅計稅價格問題的批復 吉地稅發[2008]38號關于明確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7號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 財稅[2008]175號 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8]438號 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解讀國稅函[2008]438號文 無效產權轉移不征契稅 國稅函[2008]514號 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 國稅函[2008]662號 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發[2009]89號 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 財稅[2009]128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地稅發[2009]154號 進一步做好契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稅發[2009]242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3號關于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渝地稅發[2010]32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政策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契稅有關政策法規梳理 契稅稅收優惠政策 契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整體購買不動產的契稅籌劃 企業改組改制契稅優惠政策解析 契稅的計算及會計處理 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優惠政策明確 首套房契稅優惠不適用于合買人中已有購房記錄者 房產贈送的涉稅分析 財稅部門細化差別化購房稅收政策 新政策下個人轉讓住房的稅務處理 2010年住房轉讓與贈予稅收政策一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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