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辦法》對減免稅管理的規定較為原則,《辦法》規定,單個稅種的減免稅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可以另行制定。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另行制定單個稅種的減免稅核準備案管理制度很有必要,否則納稅人辦理減免稅核準、備案會遇到障礙。 比如,《辦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边@其中的“減免稅資質”是指什么?企業如何取得?與以前相比是否有變化? 目前,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關資質。比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享受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需要取得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享受福利企業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則需要取得民政部門認定的資質,等等。 以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為例,取得經信委對軟件產品的認定即其印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是享受此項政策的必備條件之一。而從今年2月起,作為響應國家簡政放權號召的一項措施,經信委已將此證書取消。在《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取消的情況下,納稅人該如何辦理備案?這需要增值稅減免稅管理制度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另外,《辦法》第五條取消了原《辦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蓖瑫r,《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備案類減免稅的實施可以按照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BR> 這個“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假設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如果稅務機關不允許該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稅收法規沒有支撐,因為《辦法》沒有對此明確規定。如果稅務機關允許該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那就意味著納稅人何時辦理備案都可以,無所謂規定的期限內外之分,只要在注銷前備案即可,這又與《辦法》第十四條產生矛盾。這些問題如何解決,也需要更細的操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