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納稅期限問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 2012.5.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對我省契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確認書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全省實施“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證”的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的最長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三、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
四、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但未辦理契稅申報繳納事宜的,應于7月15日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于8月30日前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將依法加收滯納金。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