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地稅發[2012]107號 2012.5.29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閩政辦〔2012〕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9〕3號)有關規定,現就2012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從低核定”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已核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即:定期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2012年1~5月累計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換算2012年度全年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換算后的全年金額低于(含等于,下同)《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業行業應稅所得率表》(以下簡稱《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對應金額的,可在2012年以后預繳期暫按附件列舉對應的行業應稅所得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對2012年1~5月的申報情況進行逐戶審核,凡符合前款規定的核定征收納稅人,匯總上報縣(市、區)地稅局復核確認后,重新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調整2012年度以后期預繳應稅所得率。對上述預繳適用應稅所得率與原核定應稅所得率一致的,不再重新核發《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2012年實行定期定額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凡地稅機關核定的月應稅收入或月成本費用支出額換算為全年應稅收入或成本費用支出額低于《應稅所得率表》對應金額的,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應稅所得率表》所列行業按企業主營項目確定,主營項目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四、2012年年度終了后,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實際應稅收入或實際成本費用支出額,以及實行定期定額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地稅機關按規定調整后的年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低于附件所列金額的,按附件對應的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已預繳稅款多于全年應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年度納稅申報以及經稅務機關調整后的實際應稅收入額或實際成本費用支出額高于《應稅所得率表》所列金額的,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閩國稅〔2011〕1號公告及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據該公告聯合確定的統一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第一款規定,應在重新核發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告知納稅人。
五、2012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對適用本通知《應稅所得率表》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的審核,既要確保“從低核定”應稅所得率政策的落實到位,又要防止和及時糾正錯誤適用應稅所得率。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
附件: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業行業應稅所得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