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近日,某稅務分局在對市區某農村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該分支機構對自2013年成立以來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均已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其解釋的理由是其總機構設在某縣級市市區,金融業務收入營業稅適用減征稅率3%的優惠政策,故該分支機構營業稅也相應按3%執行。 針對這一情況,該稅務分局及時與企業有效溝通,對該分支機構2013年以來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補征2%差額的營業稅并加收了滯納金,同時做好納稅輔導工作。 稅法解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2011]101號文將財稅[2010]4號中減征3%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另《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4號)明確,“在規定的減免稅執行期限內,法人機構所在地設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但分支機構不在上述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對法人機構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分支機構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仍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該案中該銀行總機構雖然在縣級市區,但分支機構在地級市區,即為公告中的“不在上述地區”,故該銀行分支機構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仍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