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落實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相關的軟件檢測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有關規定,做好我市軟件產品的檢測工作,便于企業享受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發展的通知》(國發[2011]4號)文件的有關優惠政策,規范相關軟件檢測機構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從事為企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提供檢測證明材料業務的軟件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軟件檢測機構”)。
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軟件檢測機構的認可和管理,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經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須將機構基本信息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備案,如基本信息發生變更,須進行更新備案。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提出申請的軟件檢測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擇優認可。每年1月份公布當年獲得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名單。
四、經認可軟件檢測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市注冊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認定;
(三)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軟件檢測能力;
(四)檢測機構具備必要的軟硬件設備和用例庫,具備專業測試工程師隊伍;
(五)使用正版軟件和測試工具。
(六)市經濟信息化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五、軟件檢測機構為企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提供檢測服務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符合檢測條件的軟件產品樣品,軟件檢測機構應在受理檢測的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單位出具統一格式的檢測報告;
(二)按月提交當月檢測報告的備案材料;
(三)在軟件與信息服務業服務企業聚集區或政府指定的服務窗口設置業務接收點;
(四)檢測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行業標準;
(五)承諾對微型軟件企業首次開發的軟件產品提供免費檢測服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北京軟件與信息服務業促進中心承擔檢測報告備案工作,并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接受企業對軟件檢測機構的投訴。
七、經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經濟信息化委將暫停該機構的認可資格,限期予以整改,當年累計二次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年認可資格:
(一)未按規定出具統一格式的檢測報告;
(二)未按規定對檢測報告、檢測機構信息及變更進行備案;
(三)未按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
(四)收取不合理費用。
八、經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市經濟信息化委將直接取消其當年認可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轉包檢測業務;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在監督檢查中不配合檢查人員工作;
(三)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四)檢測機構存在重大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五)市經濟信息化委認為應當取消認可資格的其他情形。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