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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統借統還資金利息稅前扣除問題處理的變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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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統借統還資金利息扣除政策發展歷程和現狀企業集團統借統還利息扣除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稅務機關地區之間對此處理方法也不盡一致。2008年以前全國大多省市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也有稅務機關同意企業按照征管法獨立交易原則全部扣除的。新法實施后,大多地區執行財稅[2008]121號文件: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①金融企業,為5:1; ②其他企業,為2:1。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大多要求企業超過比例部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度所得稅匯算,本人見到了兩家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法人單位)互相借款利息超比例,都以調整補稅告終。房地產企業不受比例限制,源于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參照總局這個精神,個別省份把此規定擴大化了,所有企業集團內部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都可以全部扣除。如遼寧地稅首先突破,出臺遼地稅發(2010)3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可以全部扣除。參照:本論壇遼寧天行健貼〈遼寧地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遼地稅發(2010)3號出臺背景與分析〉一文。對于遼寧此規定,總局未提出異議。近日天津地稅借鑒遼寧的規定,出臺了:天津市地稅國稅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5號)“六、資金拆借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向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暫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憑借款合同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實行統貸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公司與所屬子公司應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子公司按照協議實際占用資金支付給集團公司的利息與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一致的部分,準予扣除。”詳見:http://xhw19670909.blog.163.com/ ... 079201081525213660/總之,新稅法下統借統貸資金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還要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解釋為準,否則可能面臨調整應納稅稅所得額的風險。本周全國各省所得稅處同仁在一起討論了此問題,大多支持遼寧和天津的做法,各地可能會陸續出臺與此相關的政策,總局在年底前可能對此明確。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有望允許全部扣除。請大家密切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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