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承建大型工程項目,拆遷資金由城投公司向銀行借款支付,城投公司以該資金入股。雙方約定B公司承擔借款利息。
稅務機關認為該借款利息的支付主體應為城投公司,調增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9億元。
稅官提醒:判斷業務性質合法第一位,不合理的支出不能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