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促進大氣環境保護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一、增值稅方面
(一)根據財稅〔2008〕156號規定,對銷售下列符合規定的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
(二)根據財稅〔2008〕156號規定,對銷售下列符合規定的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二、消費稅方面
(三)根據財稅〔2006〕33號文件規定,電動汽車不屬于消費稅“小汽車”征收范圍,暫不征收消費稅。
(四)根據財稅〔2008〕168號規定,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五)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七)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