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1、基本事實
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單位合慧偉業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購進鋼材名義取得被告單位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澤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為人民幣1600余萬元,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被告人趙偉作為合慧偉業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被告人劉會洋作為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上述公司的經營,并由其決策、指派公司員工從事相關活動。
2、一審判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法院判決:一、被告單位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博朗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恩百澤商貿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二、被告人趙偉、劉會洋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三、責令被告單位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退繳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已非法抵扣的稅款,移交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四、被告單位北京天正博朗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恩百澤商貿有限公司對于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已非法抵扣的稅款負連帶退繳責任。
3、二審判決: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判決如下: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2刑初153號刑事判決。二、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博朗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恩百澤商貿有限公司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三、趙偉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四、劉會洋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繼續追繳北京天正博朗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恩百澤商貿有限公司人民幣四百七十五萬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二、法院觀點
一審判決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審判決定性為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前者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后者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不論是案件定性還是處罰結果,差異可說是天壤之別。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區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我們先來看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重要評述。
1、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的征收以有實際商品流轉或應稅勞務發生且有增值為事實基礎,同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應以實際發生商品流轉或應稅勞務為事實基礎,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一種虛假開具的行為,本質上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此種行為嚴重擾亂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構成行政違法。
但作為刑事犯罪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僅要從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虛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還要從實質上把握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觀心態以及客觀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個案例為“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在該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就意味著在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客觀上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
2、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澤公司一不要提供資金,二不用聯系客戶,三無需進行購貨、運輸、交貨等任何經營行為,其所謂交易成本只有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不論以何名義、采取何種形式,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澤公司在此過程中獲取的“利潤”本質上就是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得的好處,就是變相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所得。而合慧偉業公司在此過程中,除了從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澤公司處得到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一無所獲,其所支出的費用本質上就是變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花費的對價。
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的是我國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嚴格的領購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到指定的稅務機關憑相應憑證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進行領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實施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一種行為犯,主觀上行為人只要對非法買賣的行為有認知即可,無需附加其他主觀目的;客觀上只要實施了非法買賣的行為,無需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行為人是否獲利、出于何種目的買賣、是否造成了國家稅款流失不是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是在量刑時可以作為情節考量。
三、有何區別?
通過對比《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與第二百零八條,可知: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從法定處罰結果來看的,并未涉及兩罪的核心區別。實務中,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是購買的填寫完畢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論真假),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是購買的真的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也是表現,未涉及兩罪的核心特征。通過上述案例二審發票評析,結合本人實務經驗。個人認為,兩罪有如下四大區別:
1、目的犯與行為的區別。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客觀上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一種行為犯,主觀上行為人只要對非法買賣的行為有認知即可,無需附加其他主觀目的;客觀上只要實施了非法買賣的行為,無需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2、侵害對象不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侵犯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如實開具制度,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侵犯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制度。所以,《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3、經濟收益不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不要求開票方有獲得直接的經濟收益,但至少受票方得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且客觀上也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則要求購買方至少認知到會獲得超過購買發票費用金額的發票經濟收益。
四、延伸思考
如果是非法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會構成刑事犯罪嗎?首先,非法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刑法》沒有被確定為一種罪名。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可說其不構成犯罪。其次,雖然沒有所謂的“非法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罪“,但對于出售方,《刑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會涉嫌觸犯非法出售發票罪。至關重要的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有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非法購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目的是具有騙取國家稅款,客觀上也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此時,也構成虛開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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