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企業從投資單位收取的紅利所得,應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稅官好!
請問我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向投資于本公司的個人合伙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我公司是將該股息紅利支付給個人合伙企業,沒有直接將該股息紅利支付給個人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是由我公司于支付股息紅利時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是我公司將股息紅利支付給個人合伙企業,再由該個人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謝謝!
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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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個人合伙企業從投資單位收取的紅利所得,應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咨詢!
遼寧地稅
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