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辦發〔2015〕160號 2015-08-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和《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精神,現將稅務系統信息系統調整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識別號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銜接方案
納稅人識別號是各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涉稅事宜的唯一識別代碼,其法律效力和適用范圍由稅收征管法確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由登記管理部門為法人和其他組織賦予的身份識別號碼。
根據“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納稅人,又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即:新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有的15位納稅人識別號。
二、各相關信息系統調整要求
(一)稅務總局統一開發推廣的信息系統
由稅務總局負責組織完成軟件的修改、調試和部署工作,主要包括:
1.防偽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發票系統、貨運發票開具系統、出口退稅系統、稅控收款機系統、抵扣憑證審核查驗系統、增值稅發票稽核系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以及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稅庫銀系統。
2.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2.0,ctais1.1),以及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地稅綜合征管信息系統。
3.金稅三期應用系統。
(二)各省自行開發的各類軟件
由各省負責完成軟件的修改、調試和部署工作,主要包括:各省自行開發的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網上辦稅服務廳、納稅人端申報軟件、與外部門進行數據交換的信息系統、稅源管理等各類軟件。
請各地高度重視、明確責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完成相關信息系統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