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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如何開具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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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生產性企業,下設一個全資子公司,負責公司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通過這樣的職能分工,發揮采購、生產、銷售的專業化分工。目前,我公司欲加強對該子公司的財務管控,管控內容之一是統一投融資平臺,子公司沒有對外融資資格,需要資金由母公司調撥。向子公司調撥資金的資金來源有:資本金投入、資本金之外的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請問: 1、資本金之外的自有資金,因子公司是我公司的原料上游和產品下游,因此兩公司存在大量的貨款往來(即內部往來),既可以分別在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里反映,也可以設“內部往來”科目放映,月末根據科目余額方向填列資產負債表,這樣核算是否可行? 2、對于這三種資金來源,子公司負擔的資金成本不同:資本金無須負擔資金成本;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劃撥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負擔數額及利息往來單據具備什么內控條件才能稅前扣除? 答:1、《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規定: 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應付賬款科目核算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 因此,公司與子公司的購銷業務往來一般應通過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反映。但是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即企業與子公司的購銷往來也可通過設“內部往來”科目反映。 2、將銀行貸款調撥到子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銀行貸款取得資金后再將部分資金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向子公司收取費用。企業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1)但若企業的貸款屬于統借統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2)若企業向關聯方收取的費用需繳納營業稅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應向子公司開具發票。 若企業與子公司的轉貸屬于應征收營業稅的,子公司應取得發票。子公司若未取得發票情況下: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因此,在子公司若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若子公司取得企業開具的合法票據(企業應繳營業稅的開發票;不繳納營業稅的開具收據)。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利息稅前扣除還應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另外需提醒,企業與關聯企業為關聯方,將資金給關聯方使用收取費用,利息定價應符合公允價值。否則,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造成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將自有資金通過購銷往來劃撥給子公司 此種情形,應依據具體情況判斷。對于正常的商業信用,我們認為企業可以不向子公司收取利息。 若企業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應繳納營業稅,并向子公司開具發票。 子公司取得發票后,利息支出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確定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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