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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物流業稅收的一些思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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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物流企業”稅收政策執行情況 根據國稅發[2004]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區分收入性質分別核算,對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并按“交通運輸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開具服務業發票并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不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這樣,以自開票運輸為主的物流企業在稅收政策上營業稅按照稅率3%執行。而有些企業因自備運輸工具的產權問題上存在某些問題,而沒有達到自開票納稅人標準,行業認定為運輸代理業,營業稅率按照5%執行。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同為“物流企業”,卻因自身條件的不一,某些條件限制,在稅收政策的執行上也是不盡相同的,同一行業執行稅率不同,稅賦不公平現象由此產生。 二、現代物流企業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由于物流業經營范圍綜合了以前的幾個傳統行業,稅收政策的不明確性和不可操作性導致多環節重復征稅現象,成為制約著物流行業發展的瓶頸。為此,為促進現代物流業的發展,解決物流企業反映的稅收問題,增強物流企業的競爭力,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7家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稅收政策作了調整,經認定具有自開票納稅人的試點物流企業將收入按交通運輸業務和倉儲業務分別核算,然后按差額進行征稅處理。對這些企業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但是卻導致了同一行業之間稅收政策的不公平,制約中、小物流企業的發展。而且對試點物流企業出臺的稅收政策仍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和弊病。 (一)物流企業的收入同時包括運輸、倉儲和其他收入三塊內容。取得的收入如果分別核算,雖然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但不能將收入一起開具一種發票收取價款,造成一次業務多種票開具;如若不分開結算,就不能享受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這對既有運輸業務,又有倉儲業務和其他業務的企業來說,其經營活動會受到很大影響。 (二)這一規定同時也為物流企業和接受物流企業勞務的納稅人留下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因為物流企業既提供運輸業務又提供倉儲業務的一項勞務,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運輸業務收入,減小倉儲業務收入,這樣不僅使轉換運輸的倉儲收入減少了2%的稅率,也增加了接受發票單位的運費增值稅進項抵扣數額。 三、針對以上情況,談談稅收管理上的幾點看法: (一)現代物流業提供的是集運輸、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為一體的多功能綜合服務,所以運輸工具和儲藏設施是現代物流企業所必備的基本經營工具。稅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應準確理解物流企業的定義,不要因企業名稱中有“物流”二字,就簡單認定是物流企業,同時一些沒有以物流命名的企業也有可能是真正的物流企業。 (二)讓物流企業真正享受該享受的稅收政策。盡快出臺物流企業普遍能享受的稅收政策、新增物流企業專用發票。“物流企業”轉變或者發展為真正的現代物流企業時,能讓所有物流企業充分享有物流企業的稅收政策,給物流企業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三)稅務機關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把好自開票企業認定、年審關,做好發票管理、稅款征收、數據傳遞、數據比對等的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為創造一個公平稅收環境提供好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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