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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無償劃撥給子公司涉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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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國有企業將“在建工程”1000萬元無償劃撥給全資子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母公司與子公司應分別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子公司接受的此項1000萬元資產,待商品房建成銷售,在結轉“開發成本”時,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答:1、如果這部分劃撥資產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會計上可以確認為資本公積;否則作為受贈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但無論會計上記入哪個科目,控股股東對該公司的捐贈行為,仍應作為捐贈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賬務處理: 母公司在劃出資產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 子公司在接受劃入資產時: 借:在建工程 貸:營業外收入(或資本公積)。 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企業無償劃撥在建工程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規定計繳營業稅并向子公司出具發票。子公司無償獲得的資產,若未取得有效憑證,無論是土地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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