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員工在第一次第二次獲得期權分別都持有了十個月,在第二次計算的時候持有期自然是十個月,那如果第一次持有12個月,第二次是10個月,要怎么計算呢?其他條件都一樣的話?
關于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首次取得的,規定月份是確定的單一的。但是當一個年度多次取得股票期權時,每一次月份數不同了,這個時候,要適用股票期權的計算公式,就涉及一個月份如何確定的問題,稅法在這里引進了一個加權計算月份的公式,分子為各次所得乘以各次規定的月份數據進行加總;分母就是各次所得進行加總。
這樣,通過除法,體現出一個大致的月份數。
比如分兩次行權,第一次行權所得的計算是很簡單的您也理解,第二次行權,是計算累計應納的個稅,然后減去第一次行權的個稅,就是第二次行權應納的個稅,兩次行權的個稅,就是總共應納的個稅。
假設2009年7月1日某內資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期權計劃,A員工獲得10000股(按價格1元購買)的配額,2009年8月1日,該企業實施第二次期權鼓勵計劃,A員工因為職位晉升,獲得20000股(按照每股1元購買)的配額。2010年5月1日A某將第一次期權行權,當日市場價格每股6元。當年6月1日將第二次期權行權,當日市場價格每股8元。計算上述業務的個稅。
『正確答案』 2010年5月1日: 應納稅所得額=10000×5=50000元,適用稅率按照50000/10=5000選擇,即稅率15%,速算扣除數125 應納稅額=(5000×15%-125)×10=6250元;
2010年6月1日:則規定月份數=[(6-1)×10000×10 (8-1)×20000×10]/[(6-1)×10000 (8-1)×20000]=10 應納稅額={[(6-1)×10000 (8-1)×20000]/10×20%-375}×10-6250=2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