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法[2007]17號 2007-08-21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以下幾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征限額問題。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市、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按照財稅[2007]92號文第五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條件,對其資格進行審核認定,頒發相關證書,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在次月10日之前向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重新申請認定。
三、符合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底前,向其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并按照國稅發[2007]67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認定后,應于當年3月底前向納稅人出具書面減免稅審批意見。增值稅或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屬于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出具書面減免稅審批意見的同時,應抄送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四、不符合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底前直接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加計扣除資格認定申請,并按照國稅發[2007]67號第二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認定后,應于3月底前向納稅人出具是否準予本年度享受加計扣除資格的書面審批意見。
五、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工療機構在根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前,應向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提出年度資格認定申請。民政部門或殘疾入聯合會受理申請后,對其資格進行審核,并出具年度資格認定意見。
六、主管稅務機關每月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企業認定條件、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須重新認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表》見附件1)、納稅人填報的《殘疾人就業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及限額審批表》(見附件2)和有關資料核定其本月退稅限額,并在限額內按月退還其已征稅款。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退稅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稅。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殘疾人員數×每位殘疾人員年度退稅限額÷12
七、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由納稅人向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享受優惠政策,且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并向相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八、納稅人在2007年7月1日后新安置的殘疾人員應持有浙江省所轄各縣(市、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各級稅務部門應加強與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的溝通,逐步建立對殘疾人證的信息比對審驗機制,以保證信息的準確性。
九、經審核認定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并逐月享受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凡本月安置比例高于1.5%(含1.5%)的,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均可以享受本月的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并在納稅申報時自行申報稅前加計扣除;本月未同時滿足安置比例高于1.5%(含1.5%)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條件的,不得享受本月的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年終,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殘疾職工分月名單(包括姓名、性別、殘疾證編號、實際工資、實際工作時間等)。
十、納稅人支付給每位殘疾人的應發工資資金額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市、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批準。扣除相關社會保險個人自負部分及其他個人應付部分的實發工資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時支付給每位殘疾職工個人。
十一、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員就業的納稅人,可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各級國稅、地稅部門應當加強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建立部門聯系會議制度,研究和解決在執行有關政策中出現的問題。
十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殘疾人就業享受增值稅退稅管理臺賬》(具體見附件3),動態掌握納稅人年度退稅限額及殘疾人員變化等情況。
十四、2006年8月28日下發的《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國稅流[2006]48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