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學習《稅務行政復議規則》(21號令)
《行政訴訟法》(修訂后)將于2015年5月1日實施,借這股東風,張偉將21號令再重新梳理一遍,任他條款千千萬,我只取“能用的上的”一瓢飲!
問題1:稅務稽查局1月1日下發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15日之內繳納,企業彷徨中,還在想著和稅務局再交涉交涉,結果20號被強制執行。企業能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啊?這可是個大事情,因為你懂得,如果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表明連訴訟權也一并喪失了啊!
回答:很不幸,這種情形您失去了復議權,按照現行征管法,連訴訟權也喪失了,即使您再冤枉,也無法啟動救濟程序啦!
國稅發[1997]125號文件已經明確表示,強制執行的案件,由于納稅人未按照時限繳稅,不具備復議資格。您可能說,97年的文件太老了!來個新的,21號令第33條規定,企業只有按照規定稅額、期限繳納稅款才有復議權,注意:這里有“期限”!
問題2: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查局檢查我,要求我補稅100萬元,我可委屈了,告你去,咱去行政復議,可是該到南京市局復議呢,還是到省局復議啊?我真的想到省局復議去,省局相對超脫些吧?
回答:哥們兒,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三個字:“不一定”!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南京市局稽查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也就是這個案件還沒有驚動南京市局的那幫大爺們,答案是到南京市局去復議,記住:找南京市局法規處!
第二種情況:如果該案件已經經過南京市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了,找省局復議去,投名狀交給省局法規處!因為重大案件審理時,就是南京市局法規處那幫家伙們審理的,您現在再找他們復議,那不是羊入虎口么!所以復議規則29條告訴你,經過重大案件審理的案件,找其上級稅務機關。
哥們兒,看到這,您自作聰明的說,我知道,看《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印章,大局審理的,一定蓋著大局章,稽查局審理的蓋著稽查局章!您又錯了!根據總局34號令規定34條規定,即使大局審理的案件,也要求加蓋稽查局印章!
于是,您又說,《稅務處理決定書》下面有稅務局注明的復議機關啊!您說對了,但是大局審理案件,由于加蓋稽查局印章,稅務局不愿意讓您去省局復議,很有可能將復議機關寫成市局,而不是省局。
您終于明白了,關鍵是搞清楚,到底是不是經過了市局重大案件審理程序,這一點兒,處理決定書是不會寫的,如何能知道啊?問唄!
問題3:南京市地稅局根據蘇地稅規[2012]1號文件,不允許我們公司“紅線外支出”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我怒發沖冠,告他去!可是南京局說,你告也沒有用,我們是根據省局的文件執行文件啊。原來根子在“紅頭文件”!能不能向省局復議的同時,要求附帶審查蘇地稅規[2012]1號文件?
回答:第一句話是,允許附帶審查非規章規范性文件。第二句話是,允許附帶審查也沒有用!蘇地稅規[2012]1號文件是人家省地稅局自己制定的,你要求自己審查自己,那不是“瞎子點燈白費蠟”么!
那能不能到法院去告紅頭文件啊!2015年5月1日即將實施的《行政訴訟法》(修訂后)規定,您告南京局的同時,也可以要求附帶審查“紅頭文件”!這叫做:“訴訟跟著復議學”,明年,人民法院見!或許法院也會判我敗訴,總比要求“人家自己審查自己”強些吧!
問題4:稅務局12月1日下發《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12月15日之前繳納稅款,我12月10日繳納了稅款,根據規定60日之內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到底從12月1號、12月10日,還是12月15日開始計算60天期限呢?
回答:哥們兒,根據21號令第33條規定,是在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得到確認之日,開始計算60天期限,也就是說從12月10日,記住了,別晚了!
問題5:南京市國稅稽查局對我單位的問題定性為偷稅,要求補稅100萬元,偷稅罰款50萬元,我想申請復議,卻沒有錢繳稅!難道是:衙門口,八字開,有理沒錢別進來?
回答:恭喜你,答對了!目前的規定,正是如此,新《征管法》討論稿,據說要改變,不過目前仍然是,沒錢別想復議!
不過,哥們兒,別著急,這個規定只是浮云!您別復議稅款問題,直接復議偷稅罰款問題,就會繞過不交稅,不能復議的規定。復議機關會不會只審查,偷稅和罰款之前的邏輯關系,例如:是否超比例啊!而不審查偷稅本身呢?您放心,根據筆者的經驗,絕對不可能,法規處謹慎起見,絕對會連稅款本身一起審查的。
什么,什么?不交稅,也不想復議,就想到法院告他去。方法相同,如法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