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文件圖片在網絡傳播開來,內容大致是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網絡紅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其一,親友間的紅包發放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不征個人所得稅;其二,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網絡紅包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其三,企業發放的非現金形式的網絡紅包,如贈品券、折扣券、現金券等按照銷售折扣折讓的方式進行處理,不征個人所得稅。相關消息已在微信朋友圈里瘋傳。
消息一出,小編不禁唏噓,繼“月餅稅”、“粽子稅”、“饅頭稅”后,“紅包稅”也要來了,請問各位企業的大佬們、各位還在創業期的電商企業的菜鳥們,要征稅啦,你們的錢袋子準備好了嗎?回想今年春節期間,當全國人民在歡度春節假期,紅包大戰在各網絡社交平臺拼殺的如火如荼的時候,有稅務機關的官員卻不合時宜的站出來發表觀點說個人獲得企業發放的現金形式網絡紅包應當扣繳個人所得稅,這部分稅款應由企業承擔,給整個紅火的春節搶紅包打大戰帶來了一絲涼意。之后,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也在公開場合表示,企業現金形式網絡紅包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今年4月份,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地稅對外宣布全國首筆“紅包稅”征收成功,東臺一家企業在春節綜藝節目中發放的紅包代扣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誠然,“紅包稅”的征收確實也是有理可據,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符合個人所得稅稅法的規定的,鉑略小編在這里暫且不去評論“紅包稅”征稅的依據的正確與否。但我們認為在一個互聯網經濟環境中,各種虛擬化、電子化的營銷方式的產生僅僅是很多互聯網和傳統企業的一種嘗試,而稅務機關在此間“急吼吼”的發表需要上稅的論調是否合適?對于目前中國實體經濟運行情況欠佳的情況下,眾多互聯網企業、傳統企業這種網絡發放紅包的行為僅是進行著營銷模式的創新而已,這也是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于這種運營成本還需要額外承擔“紅包稅”等種種的稅款,難道不是給企業增加了額外的負擔嗎?
我們不反對征稅,也無意逃避相關稅款,征稅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征稅權利,但是李克強總理也說,有權不可任性!我們只是從企業負擔角度出發,呼吁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的產生能否站在為企業減負的角度出發,仔細分析其中商業模式所應當產生的正常的納稅義務,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能夠合理征稅!切實為企業減輕負擔。
最后套用網友對此事的評論結束短評,“(紅包稅開征)網上已經傳開,不愿相信,也不得不信了。總局,您老繼續任性吧!”
相關政策——《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