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三部委昨晚發布通知,從9月8日起,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股息紅利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揚子晚報記者就此連線采訪有關專家。
上述財稅[2015]101號自9月8日起施行。對于扣稅程序,財稅[2015]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此外財稅[2015]101號還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通知》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對稅負影響——
免征稅額原為5%
江蘇省有關業內人士介紹,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是一種趨勢,在此之前也有過數次調整。自2005年6月13日起,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2013年1月1日起,按三部委通知要求,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又開始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征收,主要內容是: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而此次調整后,持股超過1年的免掉這5%個稅不征。
對股市影響——
鼓勵長期、價值投資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昨晚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連線采訪時表示:股息紅利稅差異化征收,意在鼓勵長期投資,對股市屬于重大利好消息,與降低交易手續費類似,能夠起到調減投資者持有和交易股票成本的作用,變相等于鼓勵散戶進行價值投資。
金百臨咨詢秦洪也認為,減輕投資者的稅負,是鼓勵長期投資的利好。但他認為,短線不一定能看出效果。
南京某券商資深業內人士表示,最近利好較多,怕就怕股民看多了利好會“麻木”,因此,還是讓市場自由尋底比較好。另外該人士表示,股息紅利在A股市場太少了,遇到“鐵公雞”時,十年也不會分紅利,所以他個人認為,新政短期對股市沒太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