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1
各區國家稅務局,各基層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發票,應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不再使用網絡發票系統開具機動車發票。
二、請各單位通知有結存票,且尚未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時辦理申請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對有機動車發票票種而無機動車零售業務的納稅人,應取消其機動車發票票種。
三、需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填寫《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審核完成后,納稅人憑登記表到服務單位報名培訓和購買稅控設備。
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根據《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服務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四、稅源管理部門受理納稅人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申請,最大開票限額按摩托車十萬元,汽車千萬元,游艇千萬元審批。最高開票限額不滿足納稅人經營需要的,按納稅人申請核實后辦理,具體核實辦法參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辦法。審核完成后,稅源管理綜合崗需在CTAIS納稅人信息補錄模塊中將“是否為機動車銷售企業”標志設為“是”。
五、發行崗按登記表審核最高開票限額發行,發票限量按納稅人票種核定數量發行。登記表一式兩份,發行崗完成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和報稅盤發行后,一份交納稅人存留,一份由發行崗保存。
最大開票限額為十萬元指開票時單張發票開具金額的上限,發行崗發行時發票類型監控數據信息單張開票最高限額為100000元。
六、機動車銷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機動車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填寫。
七、服務單位:深圳市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4008823661
地址:深圳市科技園高新中三道2號深圳軟件園8棟601
八、本次推廣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由于時間短,任務重,涉及到納稅人的權益,各區分局要高度重視,及時通知到每一戶納稅人,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