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社保[2014]148號 2014-6-19各縣(市)區人社局、社保中心、各參保單位:
根據原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細則》(閩勞社文[2004]353號)、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福州市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榕勞社保[2010]88號),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13年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閩人社文[2014]146號)精神,現將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我市工傷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調整如下:
工傷保險繳費最低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13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444.42元(2013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3333元),2014年7月-2015年6月福州市工傷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2666.6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3333.26元/月。
各參保單位應在2014年6月29日前將本企業參保職工的工傷繳費基數調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