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稅控器具和發票銜接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5/5/4 來源: 閱讀次數: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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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稅控器具和發票銜接有關事項的公告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 2013-7-2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2號)等文件精神,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國稅、地稅稅控器具和發票銜接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關于稅控器具應用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入國稅部門管理后,凡需要開具機打發票的應統一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稅控機打發票。稅控器具包括“金稅盤(含報稅盤,下同)”、“稅控盤(含報稅盤,下同)”和稅控收款機。“金稅盤”和“稅控盤”均需要納稅人自備電腦和針式打印機,互相連接后方可使用。“金稅盤”使用對象為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稅控盤”使用對象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以及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稅控收款機使用對象為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且因不具備電腦和打印機,而無法使用“稅控盤”的小規模納稅人。試點納稅人中既從事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同時又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需分別購置“金稅盤”和“稅控盤”。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前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試點后可沿用原防偽稅控設備,不需另購設備。 二、關于發票銜接 (一)涉及發票種類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入國稅部門管理后,應使用以下種類的國稅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平推式機打發票,規格240mm*140mm,分為三聯、六聯兩種,通過“金稅盤”開具。 2.《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平推式機打發票,規格240mm*140mm,分為二聯、五聯兩種,通過“金稅盤”開具。 3.《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平推式機打發票,規格240mm*140mm,分為三聯和六聯兩種,通過“稅控盤”開具。
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監制,每組50份,規格190mm*101.6mm,分為一聯、二聯兩種,通過“稅控盤”開具。 5.《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監制,每卷100份,規格76mm*177.8mm,一聯,通過稅控收款機開具。 6.《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百元版)。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監制,每本25份,規格190mm*105mm,三聯。 7.《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監制,每本50份,規格175mm*76.2mm,分為壹元、貳圓、伍元、拾元、貳拾元五種面值; 8.《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出租車發票》。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監制,卷式機打發票,分為三種規格(57mm*127mm,50份/卷;57mm*127mm,100份/卷;44mm*127mm,100份/卷)。 (二)發票適用范圍 1.《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時,使用“稅控盤”,通過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 2.《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于提供非貨物運輸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時,使用“金稅盤”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適用于提供貨物運輸業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以及提供貨物運輸業服務和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時,使用“稅控盤”,通過普通發票稅控系統開具。 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適用于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時,通過稅控收款機開具。 5.《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百元版),適用于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時,手工開具。 6.《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適用于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等收費額度固定、不便于開具機打發票或手工發票的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時開具。 7.《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出租車發票》。適用于已經安裝稅控計價器的出租車行業納稅人,在提供應稅服務時開具。 為方便了解具體發票種類的變化,制作《試點納稅人國稅、地稅自開發票票種銜接對照表》如下: 原地稅使用發票種類 “營改增”后國稅使用發票種類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 |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1.《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2.《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
《黑龍江省出租車統一發票》(卷式)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出租車發票》(卷式) |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241mm*177.8mm,國際貨運代理、國際海運船舶代理、國際海運、報關代理專用) 貨物運輸: 1.《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2.《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非貨物運輸: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 1.《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 2.《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 |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90mm*101.6mm) |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稅控收款機通用發票》(76mm*177.8mm) |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1.《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 2.《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 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百元版) 4.《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
| (三)發票銜接期限 1.安裝稅控計價器的出租車試點納稅人轉入國稅部門管理后,已經領取的地稅《黑龍江省出租車統一發票》,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以繼續使用,期間使用完畢的,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領取《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出租車發票》。2013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黑龍江省出租車統一發票》,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繼續使用,納稅人應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使用《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出租車發票》,將未使用完的地稅《黑龍江省出租車統一發票》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 未安裝稅控計價器的出租車試點納稅人,已領取《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的可使用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8月1日起,應開具使用國稅監制的發票。 2.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冠名發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外)轉入國稅部門管理后,已經領取的地稅冠名發票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以繼續使用,但應將截至2013年7月31日結存的發票數量及以后各月的開票信息填制《“營改增”納稅人使用地稅監制冠名發票備案表》,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未使用完的地稅冠名發票不得繼續使用,應及時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納稅人需要申請印制國稅冠名發票的,只可以申請印制稅控機打發票,并通過“稅控盤”或稅控收款機開具。申請印制的冠名發票經省國稅局核準票樣和數量后,到指定的發票承印單位印制,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承印單位直接結算。不再申請印制的,可根據本公告有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領取使用適用的通用發票。 3.其他“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入國稅部門管理后,自2013年8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應當開具國稅監制的發票,不得再開具地稅監制的發票,結存的地稅發票應及時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 4.上述“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入國稅部門管理后,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時需要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應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不得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5.上述“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于2013年7月31日前領取的國稅發票自2013年8月1日起啟用,不得提前開具。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