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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對方借開發票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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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今年某稅務部門在對我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時,對我單位接收的發票經送有關稅務機關鑒定,發現以前年度(2008-2009年)有部分發票是供貨開票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發票(真票,普通發票)開給我單位的(我單位不知情,發生的經濟業務也是真實的),現稅務部門要對我單位補繳所得稅并進行罰款、繳納滯納金,不同意我單位找對方單位重新取得有效發票,我們認為這不合理— 1、我單位與對方是真實交易; 2、我們取得的是真實發票; 3、對方單位借開他人真實發票,我單位作為收票方不可能識別稅務部門將哪張發票賣給哪家單位使用,這應是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的責任; 4、應允許我單位找開票單位換回有效發票;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善意取得的虛假增值稅發票,在換回真實有效發票后都可以允許抵扣,為何我們普通發票不讓我們換回并進行稅前列支; 6、為什么這根本屬于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的責任,要讓我們來承擔。 請問,我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當地稅務機關的處理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都要求納稅人依據合法有效的會計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什么是合法有效的會計憑證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首先發票必須真實;其次開具單位必須按照規定開具發票。這兩點顯然是必須的。 而根據您的提問,對方單位顯然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這也就意味著您單位取得的發票不是合法有效的,因而按照規定是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談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列支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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