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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制度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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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國家稅務局 東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制度(試行)》的公告 現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制度(試行)》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此公告。 東營市國家稅務局東營市地方稅務局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制度(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出經營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堵塞外出經營納稅人稅收管理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稅收征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按照各自所管理的稅種,對納稅人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情況分別實施管理。第三條 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情況,實行雙向定期通報。第二章 《外管證》業務流程管理第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第五條 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第六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為納稅人開具《外管證》,并加蓋縣以上(含本級)稅務局(分局)印章。第七條 《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第八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管證》,按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國家稅務局申報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地方稅務局申報辦理。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第九條 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對照納稅人的《外管證》和《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實地查驗后封存《外管證》和《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并作登記,同時注明實際報驗貨物數量。第十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驗登記納稅人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在提供納稅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后,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可向其發售普通發票。第十一條 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第十三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經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核銷手續。第十五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相應提供《外管證》和異地完稅憑證作為附報資料。第三章 《外管證》的協同管理第十六條 縣以下(含本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于每月15日前將本轄區范圍內開具《外管證》的情況向對方通報。第十七條 《外管證》開具情況的雙向定期通報途徑,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一)電子郵件;(二)紙質表格;(三)存儲媒介拷貝等。第十八條 《外管證》開具情況的通報內容,應包含以下信息: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外管證》字軌、經營地址、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開具日期、外出經營地、外出經營活動情況(勞務合同金額和貨物總值)等。第十九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當月辦理《外管證》核銷手續的,下月通報內容還應包括《外管證》中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注明的外出經營營業額(銷售額)、外出經營繳納稅款(營業稅或增值稅)等信息。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涉及的文書式樣,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規定的式樣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東營市國家稅務局、東營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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