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4-2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服務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支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5號,以下簡稱《公告》)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郵政公司(以下稱總機構)及其所屬郵政企業(以下稱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4)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征免稅范圍劃分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業服務,按照《郵政企業郵政業服務項目表》(見附件1)劃分征稅、免稅項目;銷售貨物、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按照《郵政企業其他業務項目表》(見附件2)劃分征稅、免稅項目。
二、預征率
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的增值稅預征率暫定為1%.
自治區國稅局、財政廳將根據企業經營和納稅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征率。
三、繳稅方式
經商自治區財政廳,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的增值稅,實行“分支機構按月就地預繳、總機構按季計算分攤、總分機構年終清算繳納”的辦法。
分支機構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及完成稅款預繳工作,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 預訂款)×預征率
在2014年以前單獨申報繳納郵政業營業稅的分支機構,應當單獨申報繳納應預繳的增值稅。
總機構應當依據《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以下簡稱《傳遞單》,見附件3),按季匯總計算當期總分機構的應納稅額,再按所屬分支機構的銷售額占比對季度實現的增值稅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所屬企業在季度終了的次月12日前補繳入庫。
當期總分機構實現的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總分機構應補(退)稅額=當期總分機構實現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預繳稅額
當期總、分機構應補稅額=當期總分機構應補稅額×當期總、分機構應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總分機構應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如果當期總分機構應補(退)稅額為負數的,則不再計算分配,留待下季度合并計算。
年度終了30日內,總機構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在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時予以抵頂。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2月15日前就地補繳入庫。總機構將增值稅清算結果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備案。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除郵政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四、進項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包括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
與郵政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直接用于除郵政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非郵政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兼營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如分支機構經營業務全部為免稅項目或直接用于免稅項目的,可以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進行認證。總機構匯總申報進項稅額時對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申報抵扣。
各分支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認證,提供郵政服務相關的進項稅額由總機構統一申報抵扣。
五、納稅信息傳遞
內蒙古自治區郵政公司及其所屬各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傳遞單》,確保數據準確,表間關系核對無誤。
各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提供郵政服務的銷售額、預訂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按月傳遞給總機構的《傳遞單》中所列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當經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相符,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不符的,不得匯總傳遞和抵扣。
自治區國稅局在《傳遞單》中增加“進項稅額屬性”欄目,應按進項稅額屬性分別填報為“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無法劃分兼營免征項目”、“無法劃分混業項目”。
“其他郵政服務—代理速遞物流類業務”,應當按照分支機構實際取得的代理收入填報:“代辦速遞物流類業務從寄件人取得的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分支機構實際取得的所有收入填報。
六、納稅申報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抄報稅、認證等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總機構按規定依據《傳遞單》匯總計算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匯總后的銷售情況填列納稅申報表主表“銷售額”部分第1行至第10行的相關指標;根據實際發生的銷項稅額填寫納稅申報表第11行(銷項稅額);根據本公司取得的進項稅額與總機構匯總的各分支機構的進項稅額之和填寫納稅申報表第12行(進項稅額);總機構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分支機構已納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匯總后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當期不足抵減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2行(分支機構預征繳納稅款)由總機構根據各分機構預繳稅款實際抵減總公司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填寫。
總機構應設立相應臺賬,記錄稅款抵減情況,以備查閱。
各分支機構按月預繳稅款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3行“預征率%”的各列填制,第1-8列按照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實際發生數填寫,第9-13列按公式填列,第14列按“應預繳稅額=(銷售額 預訂款)×預征率”公式計算后據實填寫。
各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對應欄次填列,其中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需在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中填報轉出
各分支機構將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中,按預征率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
各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銷項稅額,按有關規定填報在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
各分支機構按季度或年度清算補繳預繳稅款時,將應補繳稅款的金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3行“預征率%”的第6列“未開具發票銷項(應納)稅額”中,然后預征率倒推計算出銷售額填寫在第5列當中;第9-13列按公式填列,第14列按應補繳稅款的金額填列。
七、其他
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的免征增值稅業務,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請備案。經主管國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和日常管理,總、分機構提供郵政服務申報不實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
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發生變化,應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經總機構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做相應調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增值稅涉稅未盡事項,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郵政企業郵政業服務項目表
2.郵政企業其他業務項目表
3.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
4.內蒙古自治區郵政公司分支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