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函[2014]160號 2014-03-25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14〕20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僅在香港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本身并不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公司規模和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不相匹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規定,該公司不具有享受大陸與香港簽署稅收安排待遇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規定,同意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不應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利息條款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