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按照以下標準核定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5%;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7%;
飲食服務業:7%;
娛樂業:20%;
其他行業:10%。
二、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采用隨流轉稅定期定額征收的,統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標準核定個人所得稅額:月營業(銷售)額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為0;月營業(銷售)額超過20000元的,附征率為1%。上述月營業(銷售)額包括核定月營業(銷售)額和超定額補稅營業額。
三、臨時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所得在地稅部門代開發票的,應當根據所得項目,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照代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其他臨時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所得金額無法準確計算的,統一按照每次(日)代開票金額的1%預征個人所得稅,每次(日)不超過500元的,暫不實行預征。
四、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