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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委會[2006]13號 關于調整汽車等商品關稅稅率及實施有關協定稅率 特惠稅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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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汽車等商品關稅稅率及實施有關協定稅率 特惠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06]13號 2006.6.15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對汽車等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進行調整并實施有關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國入世承諾,降低排氣量在1000毫升及以下的小轎車等42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其中,31個稅目為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整車,稅率由28%降至25%;11個稅目為車身、底盤、中低排量汽油發動機等汽車零部件,稅率由13.8-16.4%降至10%(見附件1)。 二、根據我國簽訂的相關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一)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框架下,對原產于菲律賓的2838個稅目的商品實施相關協定稅率(見附件2); (二)對原產于香港的37個稅目的商品進入內地實施零關稅(見附件3); (三)對原產于澳門的24個稅目的商品進入內地實施零關稅(見附件4)。 三、根據國務院決定,對以下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稅率為零的特惠稅率: (一)對原產于安哥拉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具體商品與我國已給予貝寧共和國等非洲26個國家零關稅待遇的商品范圍相同,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年)》附表3《進口關稅特惠稅率表》; (二)對原產于也門、馬爾代夫、薩摩亞和瓦努阿圖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商品范圍見附件5。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進口商品最惠國稅率調整表 2、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對菲律賓“正常降稅”協定稅目稅率表 3、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稅目稅率表 4、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稅目稅率表 5、進口特惠(也門等4國)稅目稅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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