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5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土)房管局,順德區財稅局、國土城建水利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以家庭為單位,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辦理住房產權登記手續前,其名下均沒有住房,即為唯一住房。
二、對個人購買不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無論是屬于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中確定的3%稅率征收契稅。
三、政策執行以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時間為準,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在2010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之后的,一律按照財稅[2010]94號文規定的新政策執行。
四、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當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五、對跨縣(市、區)購買住房的納稅人,應先到其戶口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具住房登記情況查詢結果,再到購房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具住房登記情況查詢結果憑證。
六、對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憑證以及跨縣(市、區)購買住房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出具唯一住房書面誠信保證書(參考格式見附件)。納稅人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征收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級財政、地方稅務、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配合,加快住房管理和稅收征管信息的聯網,共同做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一律停止執行。
附件
1.唯一住房誠信保證書(參考格式)
2.住房產權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參考格式)
3.查詢住房產權登記信息申請書(參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