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實際運行中,存在提取標準偏低、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擴大、使用方向需要進一步明確、稅前列支等配套政策需進一步落實等問題,亟需進一步調整和修訂完善。經商財政部,擬對煤炭生產、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品、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等6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政策進行修訂完善。經過廣泛聽取意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后,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原則通過。擬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印發),將電力、冶金、機械行業納入提取使用范圍、適當擴大了安全生產費用的適用范圍,測定了新納入行業提取標準、不同程度提高了計提下限標準,規范調整了9大行業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請各有關單位根據本行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結合各自特點,通過組織本行業(單位)有關企業座談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其中,對于提取標準有不同修改意見的,要附有詳細的測算說明;對使用范圍有不同修改意見的,要提出具體的可操作的修改意見。上述書面修改意見及電子版請于2011年3月10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財務司)。
聯系人:修春野、曹麗萍、魏振寬、劉艷軍
聯系電話:010-64464110、64463242、64463864、64463486、64463125(傳真)
電子郵箱:caiwusi2@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制造、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海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航空運輸是指以飛機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電力是指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和電力建設等活動。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軋制成材有關活動,包括:鋼鐵、有色、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特指各種動力機械、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的制造活動。
第四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煤礦企業提取標準)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井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提取標準)非煤礦山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井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井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
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提取標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概預算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和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概算;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提取標準)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存儲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br />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br />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軍工危險化學品(火化工品)單位按照0.75%提??;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準)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br />
(一)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業務按照1%提??;
(二)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電力企業提取標準)電力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億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br />
(二)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br />
(三)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條(冶金企業提取標準)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br />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條(機械制造企業提取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企業提取標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br />
(一)銷售收入在2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
(三)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br />
(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條(提取必要條款)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企業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的,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可提高標準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業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并報省級財政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按上述標準分別計提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六條(煤炭企業使用范圍)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礦井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和實施預防職業危害技術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標準的研發及推廣應用支出。
第十七條(非煤礦山企業使用范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應急用品支出;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和野外作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支出;
(六)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七)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八)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使用范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備設施;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九條(危險品生產和儲存企業使用范圍)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企業使用范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海洋、航空交通運輸企業運輸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購置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防撞自動識別系統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一條(電力生產企業使用范圍)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電力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觸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使用范圍)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治理、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制造企業使用范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機械制造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企業使用范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設備設施支出;
(二)防爆機械電器設備配備和完善以及儀器檢驗檢測支出;
(三)設施設備及危險源監控支出;
(四)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費用使用的優先條款)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條(安全費用稅收管理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七條(維簡費的規定)煤炭生產及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條(對關停并轉企業安全費用的處理)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
第三十條(安全費用計劃管理)企業要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安全費用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最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企業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但不應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稅務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使用進行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違規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行為處理)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蛾P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