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以下簡稱《通知》),延續并完善了支持和促進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我們將用四期的內容對此項政策中涉及的熱點問題進行解答。第一期熱點問題如下:
問我是一名下崗工人,失業后一直想要開一家個體網吧,近期籌備工作基本差不多了,打算開業。此前我聽說國家有一些就業優惠的稅收政策,但好像有行業限制,請問這次出臺的就業優惠政策是否仍然存在這方面的限制?
答:根據《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我省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為了增強稅收支持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擴大就業渠道,本《通知》在執行期限間取消了享受優惠政策的行業范圍限制,網吧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問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各項稅款的減免順序及額度有什么要求?如果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減免限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號)規定,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