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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中的稅收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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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一些企業可能因為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不利影響,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經營發生虧損,資金周轉不暢,出現暫時資金緊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對債務進行重組,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就雙方涉及債務進行變更、修改。 企業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等。有時需要采取以上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進行債務重組。 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時,必然涉及稅收問題,究竟采取何種重組方式有利呢?我們有必要對擬采取的重組方式從稅收方面進行分析和籌劃。 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時,一般只涉及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對企業債務重組涉及的所得稅問題進行了規范。下面結合稅法的規定舉例分析如下: 2003年3月1日,甲企業銷售一批材料給丙公司,含稅價格為1170000元。假定當年12月1日,丙公司財務發生困難(貨款回籠慢、壞賬多),無法按合同規定償還債務。經雙方協議,甲企業同意減免丙公司351000元債務,余額丙公司可用現金或用產品償還。雙方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率為33%,當年稅前均有利潤,沒有尚未彌補的稅前虧損,均未計提相關資產損失準備。 丙公司選擇何種重組方式有利呢?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進行了如下分析: 用現金清償債務,需支付819000元。因為債權人作了351000元債權讓步,其應作為債務重組所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調增351000元。用產品清償,需用不含稅市價為700000元的產品清償,較其他正常產品銷售而言,該方式可節省收賬費用和避免壞賬損失,按照目前公司的產品銷售回籠情況,收賬費用和壞賬損失占應收貨款的比例為10%,公司因此項節省收賬費用和避免壞賬損失可獲利益為81900元,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351000元。經過比較,丙公司覺得用產品清償對企業有利。 上面是對用產品與用現金重組方式的比較。同理,對債務轉為資本的重組方式,相對與用現金重組方式而言,可節約股票發行費用等。 進一步分析,因為現代商業行為的實質是雙贏,如果債權人對除現金清償以外的方式有更高的要求,如上例對債務人用產品清償,只同意減免丙公司315900元債務,則丙公司因節省收賬費用和避免壞賬損失可獲利益為85410元,但多支付產品(含增值稅)35100元(暫不考慮相應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兩者合計丙公司采取該方式較用現金清償方式多獲稅前利潤50310元。 再進一步分析,以上面的例子為例,如果甲企業處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期,因稅率不同,則可進行另外一種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的規定,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應轉入資本公積而不必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稅(外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收入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按《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的相關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于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可進行如下籌劃,丙公司全額支付1170000元給甲企業,甲企業再捐贈351000元給丙公司。這樣一來,丙公司實際上只支付了819000元,但因為接受捐贈的是現金,不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相比以現金清償的債務重組方式而言,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1000元,此項業務少繳企業所得稅115830元;對債權人甲企業來說,采取捐贈方式與債務重組方式實際收到的現金是一樣的,只不過采取捐贈方式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1000元,而債務重組方式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51000元,一正一負比較,應納稅所得額相差702000元,因企業所得稅處于免稅優惠期,故此項業務實際不需繳企業所得稅。通過比較可知,在此種情況下,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來說,采取捐贈方式比債務重組方式少繳企業所得稅115830元。 總之,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時,應根據重組雙方的實際情況,事先進行分析籌劃,以找出一個令雙方雙贏的最優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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