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粵地稅函[2013]752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3/27 來源: 閱讀次數:593 |
|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地稅函[2013]752號 2013.8.13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法便函[2013]175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13]69號)要求,一并貫徹落實。 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3年8月9日 稅總法便函[2013]17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和“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等3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為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7月11日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落實取消的審批項目,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通知》涉及的“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設立的。國務院已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該法修訂程序。經向國審辦(中央編辦)請示后明確,該項目依據法律設立,自相關法律修訂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不再另行公布該取消項目的名稱。請你們根據《決定》和《通知》要求,認真落實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確保執行和后續監管到位。特此通知。相關政策—— 粵地稅發[2014]18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