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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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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內容:我司(外資企業)于2007年12月以2006年度的稅后利潤進行增資,并于2008年1月份收到國稅機關退回已繳稅款的40%. 但國稅機關于2008年3月份通知我司,指我司的營業執照的發證日期是2008年1月7日,因此不符合國家退稅政策(國稅發[2008]23號),要求我司退回該筆稅款。 實際情況是: 我司有關增資的文件9包括當地外經貿委的批復、省人民政府的批準證書、驗資報告均是在2007年12月取得,并于2007年12月24日向當地工商局遞交了所有有關變更注冊資本的資料)只是工商局于2008年1月7日才將營業執照發放給我們。 請問:我司是否符合國家的再投資退稅政策? 答復:您好,根據國稅發[2008]23號一、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 貴公司是2007年12月24日向當地工商局遞交了所有有關變更注冊資本的資料,但是并沒有實際完成再投資事項,所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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