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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稅發[2003]144號 執法文書引用印花稅有關法律依據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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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執法文書引用印花稅有關法律依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3-03-07 發文字號: 深地稅發[2003]144號 稽查局、各分局: 根據清理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函》(深地稅函[2003]22號,以下簡稱清理意見函)對《深圳市經濟特區印花稅實施辦法》(深府[1989]8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因為實施辦法只是深圳地方規章 ,法律級次低,不利于今后上級部門對我局的執法檢查或審計,并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等國家統一的規定相比較,實施辦法沒有新的內容,因此,清理意見函對實施辦法提出了廢止意見,并報送市法制局。 今后各單位執法文書在引用印花稅相關的法律依據時,不能引用《深圳市經濟特區印花稅實施辦法》(深府[1989]89號),而應該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國家統一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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