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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1999]15號 關于金融機構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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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發文字號:財稅[1999]15號 發文日期:1999-02-2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你們報來的關于金融機構超過催收貸款年限的利息收入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法規: “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法規執行。” 這一法規也適用于金融機構1997年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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