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哈爾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通知
哈地稅聯[2008]4號 2008-05-21
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現將《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稅聯[2008]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稅收工作實際,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應稅所得率按照《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哈爾濱市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問題的通知》(哈地稅聯[2008]2號)的規定執行。 二、200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