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四、建筑企業在同一地市設立的跨市(縣、區)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特此公告。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晉地稅函[2010]129號 2010.6.2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一分局、高新區局、經濟區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建筑企業所屬各級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同時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由其上級機構出具的該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有效證明包括:
(一)上級機構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文件或證明;
(二)上級機構向該分支機構直接撥款的證明;
(三)該分支機構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四)該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員與上級機構的人事關系證明(包括上級機構的任命文件,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等);
(五)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證明;
(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建筑企業跨市設立的項目部(包括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和二級以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及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以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三、上述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明的,或項目部經督促限期補辦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建筑企業在同一地市設立的跨市(縣、區)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