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前扣除的憑證只包括發票?
諸多所得稅文件中都強調,必須取得有效的憑證才能稅前扣除,從來沒有文件說必須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實際操作中又是如何掌握的呢?鑒于稅收征管現狀,“以票控增值稅”是最好管理手段,“以票抵所得稅”也是公認做法。所以所得稅扣除憑證,可用二句話概念:稅前扣除憑證不只限于發票;是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必須取得發票(部份特殊行業除外)。
例如A企業供貨給B企業,發生銷售后,B企業沒有及時付清貨款,按合同約定B企業支付A企業延期付款利息100,這100屬于A企業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所以B企業必須取得發票才能所得稅前扣除。如A企業與B企業簽訂供貨合同后,由于A企業不能及時供貨致使沒有達成交易,根據合同A企業須支付B企業違約金100,這100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A企業在稅前扣除時,無需憑發票,只需憑雙方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可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憑證除發票外,還有表、據、單、書等。表如工資表、折舊表;據如行政事業收據;單如行程單;書如繳款書合同協議等。
二、支付給金融機構利息,不需要納稅調整?
5000納稅調整表18行“利息支出”的填表說明寫道,本行只調整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調整。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就不需要調整了么?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38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準予扣除。但這并不代表所有金融機構利息可以無條件全部扣除,下列三種情況也可能需要納稅調整:
1、未按規定取得扣除憑證需要納稅調整。支付給銀行利息,營改增前憑結息單扣除,營改增后絕大部份稅務稅務機關要求取得銀行開具的普通發票才能稅前扣除,如未取得發票必須納稅調整。這種情況應該在5000表30行“其他”欄次填報調整。
2、超過債資比利息調整。一般企業向關聯方金融機構的借款,超過債資比限制的,如不符合財稅(2008)121號規定條件的,對應的利息有可能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此時納稅調整,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納稅調整,而適用特別納稅調整規則,在5000表43行“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進行。
3、把銀行借款無償拆借給其他單位使用。企業與企業之間無償拆借資金,在所得稅上是否要視同銷售,有很大爭論。很多稅務機關的掌握口徑,資金借出方如果有銀行借款等利息支出,同時把錢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使用,對應的利息支出,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按相關性原則不得稅前扣除,此時的利息調整在5000表27行“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調整。
三、納稅調整技巧
5000納稅調整表以及調整明細表中列明的調整事項,如利息調整、招待費調整、廣告宣傳費、福利費調整等事項,并不是說涉及該事項的所有調整都是在這一欄次進行。在納稅調整時,須按二個層次進行:第一層次:把不能扣或稅法上不屬于本事項列支的的先調整出來,不屬于該事項的先剔出來,與收入無關的放到“與取得收入無關欄”調整;應該要有發票沒取得發票的到“其他”欄調整;不應在本年扣的到“跨期扣除項目”中去調整。經過第一層次調整后,剰下的是可在本年本項目下扣除、但必須受比例限制的費用,再到相關欄次中調整。這樣分層次調整,既符合稅收規定,對納稅人來說又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則。如企業福利費100,其中為員工購買商業險10,食堂支出未取得合法憑證5。調整方法:第一步,員工商業險調整到”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食堂未取得合法憑證支出5放到”其他“欄。第二步,剰下85再在5050表中”職工福利費“欄調整,和工資的14%比較調整。如業務招待費100,其中20未取得發票,先把20放到”其他“欄調整,然后80放在“業務招待費”欄打六折和扣除限額比較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