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0年12月我公司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應付(境外)傭金,按應付額提取的房產租金和電費,已計入費用,但年末發票未到,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浙江省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甬國稅直發[2010]3號)規定,納稅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屬于某一納稅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險費等費用即使當年并未支付,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其他原則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人預提的與當年度取得的應稅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可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