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地點:工程作業所在地的地稅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一條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基于此規定,建筑建筑安裝業跨省或省內異地工程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地點是:工程作業所在地的地稅局。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選擇:全額全員申報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選其一
為了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三)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以下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
1、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各省跨省或省內異地工程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規定
1、江西省的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第三條的規定,關于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規定如下:
(1)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2)施工企業承攬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項目經營收入的1%預征個人所得稅:
第一,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的;
第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第三,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2、廣東省的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全省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的規定,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異地施工建筑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相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在廣東省范圍內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及廣東省內跨市從事建筑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其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按工程造價的4‰核定征收。
3、江蘇省的稅收政策規定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公告關于調整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蘇地稅規〔2015〕5號)規定:“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采取按照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為工程價款的4‰。”
4、上海市的稅收政策
《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滬地稅函[2015]3號)規定:外省市建筑安裝的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在滬新辦登記的工程項目,其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或者勞務派遣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五)建筑安裝業跨省或省內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處理總結
綜合以上地方稅收政策,對于異地施工的建筑企業項目部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總結如下:
1、項目部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3、施工企業承攬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征收比例各省規定不一。
第一,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的;
第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第三,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4、對于項目施工所在地的地稅局對施工企業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及不可以對施工企業的作業人員再進行全額全員申報個人所得稅。
5、對于各省對施工企業項目的作業人員安置工程造價或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對民工工資成本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給民工本人的月金額造工資支付清單表。